及时处理被虚开问题,第三个案例中的企业主,已经取得王五承认虚开的录音证据,却不愿意去报警依法处理.
近日,接到两个咨询,都是关于企业“被虚开”的问题,结合此前接触的一个案例,想来这类问题有一定代表性,特来说下宜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看法。
一、三则案例
1、案例1,A公司开票审核系统被员工(张三)利用,将增值税专用发票(税额497万余元)开给了非真实的购货方。现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整改。
2、案例2,B公司开票设备被收购方(李四)以尽调名义拿走,李四对外虚开发票牟利后潜逃。现实务机关要求B公司缴税。
3、案例3, D代账公司代账人员王五将C公司30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,以谋私利。
上述案例,不仅涉及税务行政处理,还涉及刑事处理,面临同时适用税务行政法规、刑事处罚规定问题。
二、确定事实
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弄清事实,对事实了解越准确、越详细,解决措施就可能越科学、越有针对性。疑似发生上述事件,头等件事就是查清事实。经过掌握证据,去了解尽可能多的事实。如果发生“被虚开”,企业要先做内部初查,大致了解事情可能性质和严重程度。然后尽快去公安机关、税务机关报案,请求国家机关出面依法查清事实。
三、法律适用
在事实查清的基础上,就是法律适用问题了。具体到上述案例,三人(张三、李四、王五)涉嫌哪类刑事犯罪?税务机关对A、B、C公司应做如何依法处理?都是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。
(一)刑事处理
1、张三基于对外虚开牟利目的,利用A公司开票审查系统漏洞,将A公司发票开给了非A公司商品真实用户,获得受票方一定费用。虽然张三不是发票的真实开具方(因为其是个人,不具有开票权限),但“借A公司之手”将发票开给没真实购买A公司商品受票方,客观上一定会导致受票方少缴税,国家税款有损失。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。
2、李四虚构收购事实,骗取B公司的发票及开票设备,将B公司名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与B公司之间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购买方,以牟取私利。是以诈骗罪,还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李四的刑事责任?个人认为,应同时构成诈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依据刑法理论,按牵连犯,根据情节,择一重罪处罚。
3、王五违背职业操守,为牟取私利将客户的发票开给未与客户实际发生业务的受票方。根据刑法规定,也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。
(二)行政处理
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,要求A公司限期整改,是必须的。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A公司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,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主管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缴纳相应税款,违背了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头等条的明确规定,因为根据上面的事实可以确定,B公司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,也就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。此时,要求其缴纳相应税款是不合理,也不合法的。其实,税局批准B公司将开出的发票予以作废即可。至于受票方,根据查明的事实,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按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依法处理即可。
和案例2的理由相同,C公司不应被要求缴税,因为既然是虚开,就是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,不应有纳税义务,税局批准C公司将开出的发票予以作废,处理接受虚开的受票方即可。
四、提醒
1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。头等则案例,内控有漏洞,被员工利用,导致发票被倒卖出去。如果做好销售数据与开票数据对比、审核工作,相信被虚开的概率会大幅度降低。
2、妥善保管开票设备。虽然《发票管理办法》对此有明确规定,但开票设备随处放置,空白发票未专人保管,更不少见。这都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。
3、监督代账公司申报开票行为。虽然因为不专业或没时间,对申报、开票业务交由代账公司处理,但不是甩手不管、不理不问。对每月报税情况、开票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还是应有一定了解、把控的,别让拿您费用的人,背后坑您。
4、及时处理被虚开问题。第三个案例中的企业主,已经取得王五承认虚开的录音证据,却不愿意去报警依法处理。还想经过注销C公司来企图脱身,拖延问题爆发。只能说“躲得过初一,难过了十五”,这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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